一对中国夫妻,婚后美国定居,天有不测风云,鸳梦难以重温。他们分别在中美两国提起离婚诉讼,面对两国法院作出的不同判决,怎么办?
因为小时候偶然吃到的一块德芙巧克力,生长在上海的丽莉心中种下了一个美国梦。她大学读的是外语系,毕业后在一家外企工作,理想的人生路线是先出国就业然后定居美国。为此,她一直努力学习英文。然而移民美国的路并没有那么顺利——
一心出国 通过婚姻走捷径
这已经是丽莉工作后第三次参加托福培训班了,因为年龄大了,父母又一直逼婚,丽莉暗暗发誓这次要为出国梦放手一搏,无论如何要把托福拿下。说来也巧,之前一向“冷酷无情”的老天爷竟然扔下一个大馅饼,不偏不倚地砸到了丽莉头上。在一次托福课上,教写作的老师邓阳对同学们说:“你们是我在国内教的最后一批学生了,再过几个月我就要定居美国。同学们加把劲儿考个好成绩,也算是送给我的一个离别礼物。”
“定居美国?”出国心切的丽莉一听这四个字,顿时大喜过望,兴奋得眼睛都要红了——本来就对邓阳很有好感的她不由得陷入遐想:与其辛苦复习托福考试,还不如走条捷径,若是能够钓到这个金龟婿,以家属身份实现自己的出国梦,岂不是两全其美?
丽莉偷偷打听,终于了解到邓阳是有美国绿卡的,更可喜的是他竟然未婚,目前也没有女朋友。为了实现出国梦,头脑发热的丽莉经过半小时的挣扎,即决定对邓阳“以身相许”,用婚姻换出国。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丽莉使尽浑身解数制造和邓阳单独相处的机会,借课堂提问或者课间聊天的机会,希望能让邓阳对自己有个好印象。两人关系渐熟之后,丽莉便多次主动邀请邓阳外出吃饭、看电影、逛公园。“功夫不负有心人”,不到3个月,大眼睛、好身材的丽莉就把邓阳迷得神魂颠倒,如愿以偿地成为了他的女朋友。托福培训课程结束后,两人的关系已“不足为外人道”。
半年后,丽莉没有参加托福考试,而是和邓阳在上海登记结婚,以邓太太的身份昂首挺胸地登上了前往美国的航班,轻松实现了自己的出国梦。
两国分居 婚姻难继现裂缝
丽莉随邓阳在美国定居后当了一名全职太太,过着轻松惬意的生活。随着儿子邓睿在美国出生,丽莉的美国梦也越来越完满。自从孩子出生,丽莉的父母就从国内飞来帮助照顾,但由于探亲签证的时限问题,孩子刚满一岁时,丽莉的父母便不得不准备回国。考虑到孩子太小,丽莉一个人带不了,和邓阳商量后,丽莉便决定带着孩子和父母一起回到国内生活一年。
一年后,丽莉带着孩子回到美国,与丈夫团聚。受尽了分别之苦的她以为接下来终于可以在美国安定下来,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回到美国后,丽莉发现之前一直对她百依百顺的邓阳性情大变,不但对她漠不关心,还经常无缘无故对她和孩子发脾气,好像看他们母子哪哪都不顺眼。
女人的直觉告诉她邓阳一定是有外遇了。随着与附近的华人邻居慢慢熟识,丽莉得知,她回国期间,邓阳经常带一个金发女子回家过夜。时间长了,有些邻居甚至误以为邓阳和金发女子是夫妻关系,刚回来不久的丽莉才是“小三”。
得知真相的丽莉既后悔又愤怒,她对邓阳提出了警告。邓阳自知理亏,却没有丝毫改悔之意,对丽莉的言语暴力反而有所升级。丽莉在美国举目无亲,面对丈夫的打骂,只能抱着孩子暗自垂泪。
分家析产 两国判决谁为准
丽莉本以为时间会医好所有的伤,谁知不久后,邓阳突然出售了美国的车辆,并提取了所有存款,独自回到国内逍遥,从此对妻儿不闻不问。丽莉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当初“以身相许”换来的美国生活到头来竟然是黄粱一梦、人去楼空的结局。丽莉估计邓阳应该是卷款回国准备离婚了,而她自己也决定结束这段令她失望透顶的婚姻。
当初,丽莉以配偶身份和邓阳一样获得了美国绿卡(即永久居住权),但二人都保留着中国国籍。由于在户籍地、常住地、结婚登记地,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他们婚后的大部分财产都在美国,且在邓阳名下,为了自己和孩子的利益,丽莉决定在常住的美国提起离婚诉讼。丽莉在诉讼中要求:分割邓阳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儿子邓睿归女方抚养,由邓阳每月支付抚养费。身在国内的邓阳以电话方式参加了美国法院的庭审。
可就在丽莉起诉的同月,邓阳也在上海市某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为他通过律师了解到,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很可能使他支付比较低的抚养费,对他有利。两场诉讼都已展开,谁将先拿到判决?为此双方开始了与时间的赛跑。
丽莉跑赢了第一棒。在上海法院审理期间,美国当地法院进行了宣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邓睿归丽莉抚养,邓阳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美元;由于丽莉抚养孩子无法参加工作,邓阳每月还要支付丽莉扶养费500美元。此外,美国法院还对邓阳名下的房产、存款等依法进行了分割。
尽管美国法院判决了,但上海法院的庭审仍在继续。在庭审中,邓阳声称其所有钱款都在回国后花光了,但并未对消费进行充分举证,而丽莉对存款内容也无法予以证明,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做出了宣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邓睿归丽莉抚养,邓阳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
就这样,一桩离婚案,经过中美两国法院的审理,得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的判决对丽莉更为有利,不仅对邓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了更高的抚养费,而且邓阳还要对没有收入的丽莉承担扶养义务。
丽莉希望按美国法院的判决执行,而邓阳则声称应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为准。由于邓阳人不在美国,只要他不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美国法院很大程度上就拿他没有办法。那么从法律和现实两方面来看,丽莉最终能得到哪些补偿呢?
律师答疑:
1、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中国法院为什么没有处理?
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国外的财产处理问题,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不一。一般来说,考虑到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后续执行等问题,大部分法院对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一般不作处理。尤其是对于一些不动产,该部分财产是否存在,财产性质如何,国内法院都很难予以查明,因此,实践中均以不处理为原则。本案中,中国法院也仅对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问题做出了判决。
2、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有法律效力吗?
国外法院的判决书需要先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承认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于1991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而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据了解,目前美国与中国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则并不予以承认。因此,即便丽莉在美国取得的判决得到了中国法院的承认,有效的也仅是判决中婚姻关系的部分。
3、本案中丽莉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吗?
虽然我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制定了承认程序,但并不代表所有判决都会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某些情形下,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主要有:(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中虽然美国法院对两人的婚姻案件较早作出了判决,但由于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邓阳的起诉,且已进入审理程序,该美国法院的判决最终将无法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综上,本案中应依据中国法院的判决解决婚姻问题,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亦应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为准。至于双方在美国的财产问题,尽管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分割财产,丽莉也可向美国相关机构申请民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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