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高明原本是某大学的教授,经过多年的潜心钻研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然后就靠技术入股下海成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副总。高明的老婆万红则继续留在这所学校教书,一边是财源广进,一边是书香门第,这一家人的生活可谓是羡煞旁人。
不过,好景不长,夫妻两的感情随着收入的增多反而越来越淡。事业上顺风顺水的高明变得十分不可一世,动不动就嫌弃万红是脑子不开窍的教书匠。不仅如此,高明回家的时间也少了,经常一出差就是半个月,即便回家也是心不在焉。万红每每试图和高明沟通,都会被他大手一挥给挡回来。
2011年,因为儿子出国留学需要一笔钱,万红就通过网上银行准备汇款,并顺便查看了高明网银账户的明细,她发现高明的账户有几笔大额的汇款,收款人是一个叫李娜的人。敏感而理智的万红没有声张,而是自己悄悄记下了相关信息。
趁高明出差的时候,万红打开了他办公室的抽屉,经过仔细的查找,发现了一本房产证复印件,上面赫然写着李娜的名字。角落里,还有几张酒店的刷卡记录。万红彻底蒙了,脑子里一片空白。事后,她的律师朋友建议她继续寻找线索,于是她在律师的帮助下调取了李娜的身份信息,通过房产局打印了该房的房产信息,所有权人果然是李娜。到这里,万红明白了一切,想到自己20年的感情敌不过一个20岁的小三,想到了自己当年和一无所有的高明辛苦打拼,愤怒的万红决定把高明和李娜告上法庭,通过法院讨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诉讼中,万红的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获得了高明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其中共有5笔大额的汇款,总计金额将近400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娜辩称自己与高明是合作伙伴,上述款项是高明公司支付的货款,但是她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李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认定,被告高明将大额钱款赠与李娜,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万红同意,严重损害了万红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高明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李娜应该返还受赠财产。
【律师解惑】
一方擅自非善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人应当返还
万红与高明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依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因此,高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进行大额赠与,且未与万红进行协商,已经构成了无权处分,侵犯了万红的合法权益。而李娜对高明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系明知,且她未支付对价,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因此可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李娜应该返还财产。
应该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对该类赠与纠纷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绝对处分权出发,未对案中的当事人作道德评价,承认这种行为的法律效力;还有的法院则以已经转移权利的赠与无法撤销等为由,判决返还一半财产。而上海中院曾于2011作出一份判决,认为这种赠与无效,财产应予以返还,与本文立场一致。
在该类案件中,作为原配的原告需要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包括丈夫的出轨证据、转账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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