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女士的父亲张老先生有三个子女,张女士是其小女儿。母亲早逝,张女士三兄妹的经济条件都不错,对父亲也还孝顺,一大家子的生活本来还算和谐美满。但是,一份遗嘱却把整个家族搅动得鸡犬不宁。原来,张老先生在闹市区有一套承租公房,十几年前购买产权时因疼爱长孙小张,遂将房屋登记在当时还未成年的小张名下。尽管其他家庭成员都颇有怨言,但并未能改变张老先生的决定。
随着张老先生的岁数逐渐增大,腿脚也不灵便了,张女士就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父亲的重担,外出读书并在外工作的小张却很少来看望爷爷。老人念在女儿日夜照顾的辛劳,就在2009年写下了一份书面字据,称将该房屋留给张女士所有,在场的三个子女均在这份字据上签名确认。
立字据时房子还在小张名下,为了拿回房产,张老先生于2010年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后房屋便依约过户到张老先生名下。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张女士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但两个哥哥坚决不同意,理由是签名系父亲逼迫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被告是她的两位兄长。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久后张女士三兄妹又被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作为继承人承担张老先生生前的巨额债务,也就是张老先生与小张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房款。
张女士疑惑了,父亲已将房产通过遗嘱留给自己,其他兄弟都签名认可了还能反悔吗?侄子小张名为卖房实则是把老爷子的房屋物归原主而已,怎么能出尔反尔要求支付房款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找到了谭芳律师负责的上海家事律师团队。
律师解惑
立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他人不认可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律师
两起案件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引发的法律之争却有一定的探究价值。纵观全案,共有三个争议焦点。
1、遗嘱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否影响其效力?
本案所涉遗嘱订立的形式较为特别,不但有被继承人的签名,还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签名。其中两名继承人即张老先生的大儿子和二儿子辩称签名系父亲逼迫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但是,订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他人认可,即使张老先生的子女不签字,或不认可遗嘱内容,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法院最终的判决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意思表示,只需要遗嘱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继承人的一致同意。
2、遗嘱中处分财产的权利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
张老先生2009年订立遗嘱时,系争房屋并非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份遗嘱是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似乎有无权处分之嫌。但仔细推敲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遗嘱订立时系争房产虽然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此时遗嘱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即便是有无权处分之嫌,但并无任何法律后果产生。而当继承事实发生时,也就是遗嘱生效时,该房产已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因而被继承人生前对于该房产的处理当然有效。
3、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能否成立?
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卖房人要求支付房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本案有其特殊性。
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仅记载了成交价格,但是否为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格,以及支付的时间、方式均无法反映。结合本案所涉的遗嘱内容,以及小张无法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两年后进行过催款等行为来分析,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归还,律师认为必须揭开房屋买卖合同的真正面纱。
庭审中,律师对系争房屋从购买目的到实际使用、以及最终的处分逐一举证,并就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细节对小张一再发问,其回答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小张取得房屋分文未付,虽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却从来没有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至于归还房屋只是为了遵从长辈意愿,以买卖之名行归还之实,显然本案中的合同仅仅是为了满足过户登记需要,而非买卖的合意。
最后,张女士成功地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涉案房产,并在小张提起诉讼的案件中胜诉,亦不用偿还张老先生生前的债务。
老人因病过世,遗嘱引发连环诉讼,案情扑朔迷离。对于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抽丝剥茧,打破常规思维定式,并基于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与灵活运用,充分说服法官,都是决胜于法庭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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